⒈ ?轉相押送。
引《明律·倉庫·轉解官物》:“凡各處徵收錢帛,買辦軍需,成造軍器等物,所在州縣交收,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,若本府不即交收,差人轉解。勒令人戶就解布政司者,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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